本报讯(记者 陶琛 通讯员 张君 蒋绍敏)近日,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《破产管理人日常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,为提升破产审判质效、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支撑。
据悉,《办法》包含高频次“检查﹢报告”机制、精细化流程节点管理、常态化安全责任把控、履职档案与工作留痕、动态评价与即时反馈五个方面的监管机制细化。其中明确,法院可按周或按月检查管理人工作,对简易案件实行月报告、重整及重大复杂清算案件实行周报告、紧急情况立即报告;管理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团队名单报告、公告与印章备案、工作制度和计划时间表制定、财产接管等工作,每个节点均设置“书面报告﹢法院审查”双保险;管理人账户资金使用实行“审批﹢备案”双轨制,首次明确管理人特定情况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;要求管理人建立工作档案,确保工作留痕可追溯;构建“个案评价﹢年度考评”动态体系,对履职缓慢、财务违规等情形,视情启动约谈、整改及通报机制。
《办法》强调,要通过日常精细监管提前发现程序瑕疵与工作失误,有效杜绝资金挪用、安全事故等隐患,倒逼管理人勤勉规范履职,切实维护债权人、职工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。
来源:人民法院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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